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1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》的公告[全文廢止]
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》的公告[全文廢止]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1號????? ????? 2014-1-22 稅屋提示——1.依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》的公告,本法規第十四條部分條款修改。 2.依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?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、部分條款失效廢止、全文失效廢止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,本法規第六條第六款、第十條第五款、第七條廢止。 3.依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條款失效廢止 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,本法規全文廢止。 為規范全市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,強化稅源監控,優化納稅服務,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對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現重新予以發布,自2014年2月1日起執行。 特此公告。
附件下載:rar 文件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地方稅務機關(以下簡稱“地稅機關”)代開發票管理,強化稅源監控,優化納稅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簡稱《征管法》)及其實施細則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發票管理辦法》)及其實施細則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4]1024號)等相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開發票是指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收款方(以下簡稱申請人)的申請,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,代為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行為。
第三條 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發票應堅持自行領用開具為主、申請代開為輔的原則。 第四條 代開發票由各級地稅機關負責實施,未經重慶市地方稅務局(以下簡稱“市地稅局”)批準,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代開發票。
第五條 代開發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:
第六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(娛樂業、“服務業—飲食業”稅目除外),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:
第七條 接受勞務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集中代開發票:
第八條 申請代開發票業務的地點:
(二)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需代開發票的,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;納稅人轉讓、出租土地使用權需代開發票的,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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